童车——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,包括:儿童自行车(鞍座高度在435mm~635mm范围内),儿童三轮车,儿童推车,婴儿学步车,玩具自行车(鞍座高度小于435mm),电动童车,其它玩具车辆 。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他们选购的产品安全性和质量,尤其是儿童和婴幼儿产品。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,可能对婴儿、幼儿和儿童造成威胁。儿童和婴幼儿产品的制造商及零售商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市场法规,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期望。许多国家针对这类产品的使用性质进行了分类,并且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标准进行安全管控。
(一)GB14747 该标准适用于供一名儿童或者多名儿童乘坐的儿童三轮车。
(二)—GB 14749 该标准适用于从能够坐立到能够自己行走的婴儿使用的婴儿学步车。
(三)—GB 14748 该标准适用于供一名儿童或者多名儿童乘坐的儿童轮式推车。
(四)美国—ASTM F977 该标准适用于婴儿使用的婴儿学步车。
(五)美国—ASTM F833 该标准适用于供运载婴儿或者儿童的轮式推车。
(六)欧盟—EN 1273/BS EN1273 该标准适用于从能够坐立到能够自己行走的婴儿使用的婴儿学步车。
(七)欧盟—EN 1888 该标准适用于供一名儿童或者多名儿童乘坐的儿童轮式推车。
(八)澳大利亚/新西兰—AS/NZS 2088 该标准适用于供运载婴儿或者儿童的轮式推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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